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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核心实施路径(基于“系统保护、协同增效”原则)
(一)就地保护:强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
就地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根本途径,重点优化自然保护地布局,提升保护质量,守护物种原生栖息地。
1.优化保护地布局:以国家公园为主体,整合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、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,完善保护地边界,提升保护地连通性,构建“核心保护区-缓冲区-实验区”的分级保护体系;重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、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、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,确保92%以上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。
2.提升保护地管理水平: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,明确管理责任,加强管护队伍建设,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;严格管控保护地内人为活动,禁止非法开垦、放牧、采伐、建设等破坏行为,规范生态旅游、科研考察等活动,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。
3.重点物种专项保护:针对珍稀濒危、特有物种,建立专项保护机制,开展栖息地修复、种群监测、人工繁育等工作,提升重点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;加强对极小种群物种的抢救性保护,防止物种灭绝,确保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稳步提升。
(二)迁地保护:完善种质资源保育体系
迁地保护是就地保护的重要补充,聚焦珍稀濒危物种,构建“种质资源库-植物园-繁育基地”的迁地保护网络,保障物种遗传多样性。
1.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藏: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平台,整合生物多样性本底、分布、动态变化等数据,完善动植物种质资源库、微生物资源库,扩大种质资源收集范围,提升保藏能力,确保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保持在世界前列。
2.完善迁地繁育体系:依托植物园、动物园、水产种质资源繁育基地等,开展珍稀濒危物种的人工繁育、驯化、放流工作,建立繁育档案,规范放流流程,确保放流物种与原生生态系统适配,提升种群自然繁殖能力。
3.加强遗传多样性保护:开展物种遗传多样性监测与评估,针对遗传多样性较低的物种,采取人工授粉、基因保护等措施,防止遗传退化;加强跨区域种质资源交流,提升物种适应性与抗逆性。
(三)生态修复:提升生态系统承载力
针对受损生态系统,开展针对性修复工作,提升生态系统的完整性、稳定性与自我调节能力,为生物多样性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。
1.典型生态系统修复:聚焦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河湖、近岸海域等受损生态系统,采取封山育林、退耕还林还草、湿地补水、海岸带修复等措施,恢复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;优先种植乡土物种,避免引入外来物种,防止生态修复过程中引发新的入侵风险。
2.生态廊道建设:依托山脉、河流、林地等自然廊道,构建连接各类自然保护地、重点栖息地的生态廊道,打破栖息地碎片化格局,提升物种扩散、迁移能力,促进基因交流;加强廊道管护,清除入侵物种,种植乡土植被,保障廊道生态功能。
3.受损区域专项修复:对入侵物种危害严重、人为破坏导致的生态受损区域,开展“清除入侵物种+乡土物种种植+生态管护”的综合修复,逐步恢复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,为生物多样性恢复创造条件。
(四)协同保护:构建多元共治格局
整合政府、企业、社会组织、公众等多方力量,形成“政府主导、市场参与、公众共治”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格局,推动保护工作常态化、长效化。
1.强化政策协同:加强与《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(2021—2035年)》《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》等政策的协同,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工程联动效益;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规、制度、标准,加强执法监管,严厉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。
2.推动市场参与:鼓励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,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绿色信贷和ESG评级,引导资本投向生态价值显著的保护项目;发展生物多样性友好型产业,推动生态旅游、林下经济等可持续利用模式,实现“保护与发展双赢”。
3.加强公众参与: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、科学普及活动,增强公众保护意识;完善“自然教育+社区共管”模式,设立生态公益岗位,鼓励社会组织、志愿团体参与监测、教育与监督,引导公众依法参与保护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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